校务公开

海安县曲塘中学章程(修订)

海安县曲塘中学章程

 

(本章程于20141220日学校七届四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加强学校管理,推进依法治校,建立与完善现代学校制度,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海安县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办高级中学,海安县教育局主管。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校址:江苏省海安县曲塘镇中心北街5号。

第三条  核心理念(办学指导思想):人本思想

第四条  基本理念:

办学理念:将学生培养成具有平民本色、精英气质的现代公民

办学目标:立一等人品  求一等学识   铸一等体魄

管理理念:人本  民主  务实  创新

    训:尚志 勤奋 文明 进取

    风:求是争先

    风:勤、实、严、思、诚、谆、善、律

    风:严谨  求实

第五条  特色教育理念:

        办学特色:关心教育 

课堂特色:简约课堂

第六条  校歌:《曲中,我们心中圣洁的殿堂》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校长

第七条  校长由海安县县委任命,依法行政,履行法定职责。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代表学校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策权。

(二)组织制订、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督促、检查实施情况。

(三)组建、调整内部组织机构,根据权限聘用干部、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管理、使用本单位设施和经费,基建项目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五)主持校长办公会和学校民主管理委员会,处理以上各款有关事项。

第九条  校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律法规、决议指示,制定学校学期、学年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依靠党组织,积极提出人才培养的具体目标及改进学校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二)领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把德育放在首位,坚持管理育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坚持以教学为主,按照教育规律和有关规定组织教学,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系统,搞好教学常规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积极指导教学改革和教研活动。建立良好的校风校纪,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三)校长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工程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由班子其他成员具体分管。校长负总责,对分管领导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

(四)依据《教育法》建立健全教职工岗位责任制和有关规章制度,做好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晋升和培训工作,提高教职工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建立结构合理、合格稳定的教职工队伍。依靠党组织,积极做好教职工思想工作,关心群众生活,尊重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积极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在教育教学中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努力营造一个教育有方、管理有序、防控有力、安全稳定的平安和谐校园,实现平安教育、长安教育。

(六)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学校机构设置方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向上级组织部门提名推荐副校长人选,决定中层干部的聘任。建立和理顺指挥系统,主持行政办公会,做好协调工作。    

(七)督促分管干部管好用好学校经费,做好经费预算,审批学校的财务开支,决定经费的使用。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工生活待遇。

(八)督促分管干部做好招收新生工作,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计划和本校实际决定学校规模。

(九)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向学校党总支和教代会通报情况,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十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完成相应的分管工作,对校长负责。

第二节  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  学校设校长办公室、教务处、德育处、教科室、总务处、安保处、工会、团委等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室是学校行政综合管理部门、协调部门,负责学校日常行政管理事务。

第十三条  教务处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职能部门,负责教育教学工作安排、教务管理、教学研究、教师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德育处、团委是落实学校德育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教科室与学校教务处等处室工作密切配合,认真贯彻学校办学思想,努力实现学校办学目标。负责建立、实施学校教科研立项、研究、总结、反馈、调整、推广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总务处负责校园校舍、物资财务等行政管理。

第十七条  安保处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落实学校安全责任制。

第十八条  工会代表教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教职工的权益。

 

第三章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领导教职工大会、工会、共青团等组织,支持其发挥作用。

第二十条  建立学校民主管理委员会,在校长的主持下对学校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学校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由校长、中层干部、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处理日常工作的一种决策形式,在校长的主持下对学校的日常工作进行研究和决策,其成员为校级中层以上行政职能和技术职能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相关人员出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每年召开1-2次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工会委员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家长委员会是联系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的桥梁,是实现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的一种组织形式。学校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充分发挥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参谋、监督作用,把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家长教育子女的水平,提高教育质量。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学校办学方向、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涉及教职工和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成立民调委员会,受理教职工和学生申诉。民调委员会隶属于学校安保处。

第二十七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接受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意见,自觉规范教育行为。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招收规定范围内且达到规定年龄的新生入学。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教育部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和教职工教书育人,敬业爱生,面向全体。

第三十四条  对品学兼优或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

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五章  教职工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的正当权益。

第三十八条  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每年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条  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或培训,鼓励教师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岗位实际需要聘请临时教师和工作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批评教育、处分。

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可以按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离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办公室、工会具体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十五条  坚持德育首位,实行全员德育工作责任制,学校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学校德育工作特色是关心教育,寓关心教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四十六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更新教育观念,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科研,改进教学方法,积极探索简约课堂的教学模式,采取现代化教学手段,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七条  按照国家课程计划、课程标准教育教学,充分发挥学科课程、活动课程、地方课程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及心理健康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四十八条 统一征订教材,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第四十九条 认真搞好教育教学研究,实施组备课制度,推进导学案教学活动,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积极推广现代教育技术。 

第五十条 认真抓好教学质量的常规管理和评估,认真抓好拟订教学计划、备课、上课、辅导、批改作业、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五十一条  深化课堂教学改革,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关注学生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价值观三维目标的培养 

第五十二条  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学生,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五十三条 在教育教学中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笫五十四条  建立健全学校体育卫生制度,加强体育卫生管理,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成立心理咨询室,关心学生身心健康。

第五十五条 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

 

第七章 总务、安全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自行筹款为辅。

第五十七条  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合理使用资金,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十八条  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实行收费公示制。

第五十九条  认真制定并执行财务计划,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条  加强校产制度化管理,防止公物流失和浪费。

第六十一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图书、设备等都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 

第六十二条  依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定期组织校园及周边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营造安全、健康的教育教学环境。

 

 

第八章  校园文化建设

第六十三条  加强校园环境建设,创设整洁、优美的育人环境。

第六十四条  努力营造和谐温馨、文明高雅、积极向上的人文氛围,将教育渗透在校园生活的各个空间,形成独特的校园文化。

第六十五条  组织学校、年级组、班级开展丰富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六十六条  引导全体教职工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的工作环境。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学校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报海安县教育局核准。

第六十八条  学校章程修订,由校长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按程序审议通过,核准之后重新发布。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第七十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七十一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十二  本章程自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海安县教育局核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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