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导动态

海安县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江苏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规程(试行)》和海安县政府《关于开展海安县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海安县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县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县内财政、人社、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对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给予政策、业务等方面的保障与支持,并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要求落实挂牌督导工作的反馈意见。

 

二、队伍建设

 

第四条  责任督学聘任办法

 

1.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将辖区内普通中小学划分为若干责任区,按两名督学共同负责一个责任区的标准聘任专(兼)职责任督学,对责任督学进行岗前培训,合格者颁发聘书,并签订《责任督学履职责任书》,方可履行挂牌督导工作。

 

2.责任督学应符合《国家教育督导条例》相关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勇于担当,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2)熟悉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有较高的理论和政策水平,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突出;

 

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字写作能力、综合分析能力以及沟通表达能力;

 

4)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研究工作10年以上;

 

5)本人愿意,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能胜任责任督学工作。

 

3.责任督学聘任范围:

 

1)教育系统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教育系统校级领导干部、教研人员和骨干教师;

 

3)近期退休的校级领导、教研人员和骨干教师;

 

4)督导室专兼职督学。

 

4.责任督学实行任期聘任制,每届任期两年,续聘一般不得超过三届。

 

第五条  责任督学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监督。责任督学不定期到责任学校了解、检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执行省“五严”规定的情况。了解学校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教育局文件及会议精神的落实情况,督导教师师德和专业发展等情况。

 

2.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责任督学要全面深入地掌握责任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督导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水平等情况,开齐开足课程和课堂教学情况,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体育活动和课业负担情况,督促学校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责任督学要倾听教师、家长及社会对学校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协调各部门认真研究和解决突出问题和热点问题,充分发挥桥梁作用,让教育管理机构更贴近与学校、与教师、与学生、与家长、与社会等的联系。

 

4.发现问题并督促学校整改。责任督学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普遍存在的、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及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指导、督促学校对问题进行整改。

 

5.定期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情况,并向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工作程序

 

第六条  工作程序

 

1.出示责任督学证书,说明督导目的。

 

2.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随机听课、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点评反馈、列席会议等多种方式进行督导,依法依规了解学校情况。

 

3.认真填写督导记录。

 

4.向督导学校现场反馈情况。

 

5.适时回访,跟踪学校整改进度,直至问题完全整改到位。对查实的违规行为及时报督导部门通报。

 

四、结果运用

 

第七条  责任督学应及时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督导情况,对督导过程中发现的属于被督导学校的问题,要填写《督导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由学校负责人签字确认,限期整改。责任属于其他部门的问题要尽快反映,协调解决。

 

第八条  县政府教育督导室每月应对责任督学的督导报告进行汇总整理,特别是对责任督学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等,适时向教育局及直属机构通报。教育局及直属机构要对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进行分析研究,落实责任,认真整改。

 

第九条  县教育局及直属机构要将责任督学的督导结果作为对中小学校的综合评价、评优表彰、经费安排、人事任免、责任追究等的重要依据。

 

五、管理考核

 

第十条  工作要求

 

1.加强理论学习,提高自身水平。采取个人研修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的办法,通过岗前培训、提高培训、专题培训等,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文件和督导工作先进经验,掌握与教育督导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等相关文件精神,提高业务水平、改进工作方法,依法开展工作。

 

2.树立服务意识,做好“四个指导”。指导学校合理制定发展规划,转变办学理念,加快学校自主发展、内涵发展步伐;指导学校开展特色建设和文化建设,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指导学校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指导学校总结教育教学工作经验和教训,确立新的发展目标。

 

3.保证督导时间,认真做好记录。责任督学对责任学校实施督导每月应不少于1次,督导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工作日。重视督导过程性资料的整理和收集,按时提交《责任督学工作记录表》,认真填写《督导整改通知书》和《受理、核实投诉记录表》,对学校先进经验和典型事例、查实的学校违规情况及时上报区教育督导部门。每学期至少提交一篇专题调研报告,每年度对责任区学校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形成责任督学工作总结报告。

 

4.遵守督导纪律,提升督学素质。责任督学要依法督导,客观公正,不徇私情,廉洁自律,按时参加业务学习培训或有关会议。不得接受被督导学校吃请和礼物,不得接受被督导学校安排的娱乐活动或旅游项目,不得实施与责任督学职责和身份不符的行为。

 

第十一条  考核办法

 

责任督学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责任督学按照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的安排参加各类督导活动。

 

2.责任督学到责任区学校督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并按时、按要求完成督导情况记载材料。

 

3.责任督学对学校违规办学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4.社会满意度作为对责任督学的考核评价依据之一。

 

5.对年度考核优秀的责任督学给予表彰,对考核不称职的责任督学予以免职或解聘。

 

 

 

六、工作保障

 

第十二条  辖区内普通中小学校应按要求为责任督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虚心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和指导。积极配合责任督学完成下列工作:

 

1.根据督导工作需要,全面了解被督导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等情况。

 

2.要求被督导学校提供相关材料,列席责任学校相关会议。

 

3.受所任命或聘任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委托,约谈被督导学校校长及相关人员。

 

4.落实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整改要求。

 

第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教育局、政府教育督导室协调配合,按国家《教育督导条例》的规定,在财政预算中设立教育督导专项经费。落实责任督学必要的办公条件与工作经费,包括工作津贴、通讯费、交通费、保险费和误餐补贴等。

 

七、附则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县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海安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3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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