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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局关于实施师范生定向培养工程的通知

关于实施师范生定向培养工程的通知

 

各完中:

为切实加强我县教师培养工作,创新教师教育培养模式,吸引优秀毕业生报考师范专业,促进教师教育科学发展,推动我县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为我县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提供优质新教师保障,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实施师范生定向培养工程。

一、定向培养的方向及名额

1.定向培养方向

从事中学教育。

2.定向培养对象

从报考下列院校师范类专业并被录取的海安籍高中毕业生中择优确定。

报考院校(不含民办学院):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苏州大学、徐州师范大学、扬州大学、南通大学。

3.报考专业(本科)及名额

中文12人,数学12人,英语12人,物理5人,生物2人,历史5人,地理2人,合计50人。

二、定向培养对象的确定

培养从事中学教育的高中毕业生必须达到当年省本二分数线。

毕业生凭院校录取通知书,根据专业的定向培养名额,按高考的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培养对象,并由县教育局与定向培养对象签订培养协议。定向培养对象须指定一名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担保人,并到县公证处进行公证。

三、其他事项

1.县教育局于每学年开学的当月给每位定向培养对象6000元的学习、生活等补助。

2.定向培养对象每学年结束时,必须向县教育局书面汇报在校的学习等方面情况,主动接受县教育局的跟踪考核。

3.县教育局应定期、不定期对定向培养对象在校的情况进行考核,督促其遵守院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

4.定向培养对象毕业后,由县教育局对其进行入职考核,考核合格的,安排定向就业,纳入雇员制管理。

5.定向培养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定向生资格取消:

1)入学后,操行等第不合格,或受到院校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2)学习松懈,阶段学业不合格,三次受到院校学业警告的;

3)因病、因事不能正常坚持学习,累计缺席、缺课超过院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

4)因自身原因退学,或转入非定向专业的;

5)受到院校开除学籍处分或劝退处理的;

6)未能按时毕业,或因自身健康、学业等原因未能如期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

定向培养对象如被取消定向生资格,从取消学期起,县教育局停止对其的补助费,并全额追回已支付的补助费。

6.其他未尽事宜,在师范生定向培养协议中进一步明确。

 

 

 

海 安 县 教 育 局

二○○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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