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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印发南通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的通知

为确保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人员过渡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176号)精神,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就我市原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过渡到新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制度系列,制定如下办法。

一、过渡范围

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在职在岗教师,以及教科研中心、少年宫、电化教育馆、教育装备与勤工俭学管理中心、教师发展中心中专门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与研究工作并已取得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在职在岗人员。

二、过渡内容

按照国家和省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系列。具体过渡对应关系为:

(一)原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对应正高级教师,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幼儿园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含幼儿园)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含幼儿园)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含幼儿园)对应三级教师。

(二)原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岗位,对应正高级教师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岗位;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幼儿园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五级、六级、七级岗位,对应高级教师五级、六级、七级岗位;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含幼儿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对应一级教师八级、九级、十级岗位;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含幼儿园)十一、十二级岗位对应二级教师十一、十二级岗位;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含幼儿园)对应三级教师十三级岗位。

三、过渡办法

(一)通过评审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聘任到与之相对应岗位的教师,直接过渡聘任到新的职称体系中对应岗位;

    (二)通过评审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因岗位数额原因未聘任到对应岗位上的教师,保留其专业技术资格,按现聘任岗位过渡聘任到新的职称系列中对应岗位。

(三)通过评审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过渡前因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已调离教师岗位的人员,保留其专业技术资格,不再过渡到新的职称体系。

四、时间安排

(一)20141月,全市在过渡范围内的各学校(单位)部署现有职称人员的过渡工作,组织教师填写《南通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逐一审核原有聘任手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书原件)

(二)2月下旬,各学校(单位)填报《南通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汇总表》,将人员过渡情况在学校(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集中公示后,报县(市、区)教育、人社部门审核。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聘书复印件由县(市、区)教育部门审核后存档。

(三)3月上旬,各县(市、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盖章,汇总报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3月下旬,南通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复核盖章。

(五)4月份,南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对复核符合过渡条件的人员,联合下发文件予以公布。

附件1.南通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

2.南通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汇总表

3.南通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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