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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安市机关公职人员不良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海安市纪委文件

 

海纪发〔2018〕28号

 

 

关于印发《海安市机关公职人员不良行为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党工委、管委会、纪工委、监察局(室),各镇(场)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室,市委各部门,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各群众团体党组织,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纪委,市委巡察机构,市纪委监委各工作室、各派驻(出)纪检监察组(纪工委):

经研究,现将《海安市机关公职人员不良行为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精神和要求抓好落实。

 

 

 

中共海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海安市监察委员会

2018年8月28日

 

海安市机关公职人员不良行为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公职人员的从政行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升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公职人员不良行为是指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遵守从政行为规范和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以及有悖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规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尚不具备纪律处分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组织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机关公职人员不良行为具体表现:

(一)政治方面

1.站位不高、立场偏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意识不强,坚持“四个意识”不到位;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在大是大非面前态度不鲜明,没有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政治警觉性不高,对违反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的错误言行等抵制不力的;传播政治谣言、政治笑话等,丧失党性原则,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

2.学风不正、学用脱节。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等,学习不认真,不能准确掌握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在坚定“四个自信”等方面学风不严不实,在“学懂弄通做实”上存在敷衍应付的;对上级决策部署研究不透、调研不深、理论联系实际不紧,导致工作落实流于形式、推进不到位的。

(二)工作方面

3.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点部署、重要事项,造成政令不畅的;对上级决策部署妄加非议、明诺暗抗、打折走样的;对下级请示报告事项不理不睬、久拖不决,签批意见模棱两可、难以操作的;瞒报、谎报、漏报、拖延不报重大事项,贻误工作的;违反相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

4.工作失职、履职不力。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办事群众(企业)、交易各方或者政府造成损失的;工作态度冷漠、语言生硬、言行举止不文明或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的;经常超时限拖办、压办行政许可、行政服务等事项的;工作被动落后,无故未能完成工作任务的;违反日常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5.作风散漫、效能低下。无故迟到、早退、旷工、不参加学习培训、经常性请假等,擅离工作和值班岗位的;工作时间从事打牌、下棋,上网炒股、聊天、购物、玩游戏、看视频等与公务无关的活动的;工作日午间饮酒的;办公室环境脏乱差,有损机关形象的;业务不熟、政策不清,经常性工作不认真,拖沓散漫,甚至发生差错影响工作的。

6.滥用职权、为政不廉。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不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的;利用职权向企业强拉赞助、转嫁摊派的;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用公款支付的超标准、超规格消费、娱乐活动的;私驾公车、公车私用的;接受企业或客商礼品、礼金及宴请,为亲朋好友“介绍”工程,利用红白喜事借机敛财等;其他工作方面不良表现。 

(三)生活方面

7.生活奢华、铺张浪费。借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利用参加会议、学习、培训之机用公款请客送礼,造成一定影响的;超出个人或家庭收入水平进行高消费,经常出入高档酒店、娱乐场所的;从事与本人及家庭实际收入不相符的大额投资活动,引发不良后果的。

8.生活无序、举止失当。经常借贷或替他人担保,无力偿还,引发债务纠纷的;在娱乐活动中有变相赌博行为的;生活作风不检点、经常酗酒的;不遵守交通规则,造成不良影响或被媒体曝光的;无正当理由,拖欠应缴税费的;其他生活方面不良表现。

(四)交往方面

9.滥交朋友、江湖义气。非工作关系经常与社会闲散人员或有劣迹人员来往,社会交往比较复杂的;崇尚“哥们”义气,法纪观念淡漠的;喜欢拉帮结派,组织观念、集体观念较差的;其他交往方面不良表现。

(五)心理方面

10.精神不振、心理阴暗。精神萎靡不振,影响正常工作的;思想消沉,牢骚较多,经常流露对社会、组织和同志的不满情绪,在网上散布不负责任言论的;喜欢打听和传播小道消息,搬弄是非,影响部门和同志间团结的;因故受到组织处理后,不能正确对待,持抵触情绪的;无正当理由上访、缠访的;其他心理方面不良表现。

第五条  不良行为防控措施。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查纠整改活动,从理想信念、精神状态、工作作风、工作实绩、综合素质、廉洁自律等方面,深入查摆问题,反思深层原因,制定整改方案,跟踪整改到位。

(一)自我矫正。各单位定期组织本部门机关公职人员对照廉政风险源(点)和不良行为的认定范围,自我检查、自觉矫正、自动预防,主动整改。每季度不少于1次。

(二)友情提醒。各单位定期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同级之间、上下级之间可以互相提醒,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类不良行为。

(三)组织约谈。实施层级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班子成员、分管领导对科室(下属单位)负责人、科室(下属单位)负责人对工作人员,采用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存在不良行为的公职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及时发现和解决一些苗头性问题。根据需要,可以平级约谈和跨级约谈。

(四)畅通监督渠道。经常召开家属座谈会(每年不少于1次),听取家属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家属的监督作用;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群众监督;对经常性表现异常人员,通过函调、走访等形式,加强与家庭、社区组织的联系,及时掌握倾向性问题。

(五)建立成长档案。各区镇、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建立机关公职人员不良行为监管专门档案(可与廉政档案合二为一),及时将自我检查、组织发现的各类不良行为及整改情况,形成个人成长记录,载入档案,强化动态监管、跟踪问效。

第六条  对机关公职人员不良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任追究:

(一)批评教育;

(二)提醒谈话;

(三)诫勉谈话;

(四)通报批评;

(五)组织处理(指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等)。

以上责任追究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七条  不良行为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发生三次及以上不良行为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不良行为责任进行调查的;

(三)对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处理: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对问题的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和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八条  对不良行为的责任追究,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各单位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联合组织实施;对不良行为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作为考核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送:南通市纪委、市监委,海安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

市人武部。

中共海安市纪委办公室                       2018年8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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